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含增项),其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我厅提出资质资格延续申请。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详见附件2),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90日前,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我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资格延续。
企业未在以上规定期限内申请资质资格延续的,但在其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受理其申请,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资格证书失效。
二、对于企业资质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可申请资质资格重新核定,最高核定其原有等级的下一级资质资格等级。
三、对我厅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含增项),其资质资格证书未注明有效期的暂不延续,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原资质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向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的,其证书自动失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5天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厅。
五、舟山市、义乌市按审批权限相关文件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31日